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 石河营建材城内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腾退公告
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石河营建材城内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腾退入户调查工作已完成,《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腾退实施方案》已通过石河营村村民代表审议、区住建委审核、腾退指挥部确认并报区政府备案。为保障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和腾退工作的有序实施,现将《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腾退实施方案》及腾退相关联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腾退实施方案》
二、 腾退范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范围内石河营建材城内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
为方便广大被腾退人更准确了解腾退补偿政策,本项目集中设置腾退咨询和复核复测期,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25日(共12天),咨询地点:腾退指挥部(原益德丰建材城)
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改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实施方案
为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旧村改造,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根据《关于印发《延庆区重点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延政发〔2019〕37号),并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资产评定估计准则-机器设备》,本着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在延庆镇小营村、石河营村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腾退的,均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腾退人”是指中建京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退人)。本方案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被腾退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腾退人)。
第三条 腾退人应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补偿,被腾退人应当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
第四条 腾退人以腾退公告形式告知被腾退人,腾退公告应载明腾退人、工程名称、腾退范围和签约奖励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评估、拆迁、审计和拆除工作;被腾退人应积极努力配合中标公司开展腾退工作。
第六条 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公司应出具评估结果并负责解释工作。被腾退人不能到场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评估公司做评估。被腾退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或重新评估。
第七条 腾退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腾退补偿协议签订后,被腾退人的房屋及其它已作价的地上物交由腾退人统一拆除,被腾退人不得自行或阻扰拆除。
腾退人取得交房验收单及审计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腾退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腾退人。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被腾退地上物所有权人原则上以与村委会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与村委会签订买卖协议的买受人为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被腾退地上物占地范围原则上以与村委会签署土地租赁合同载明的土地租赁面积为准。如上述情况无法确认的,则由小营村、石河营村两委分别组织调查核实后研究确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市规自委延庆分局或乡镇等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被腾退房屋的价值补偿由确定的评估公司依法据实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各项补偿补助费包含:机械设备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设备移机费(两次)、机械设备迁移费(一次)、养殖物迁移补助费、特种场地经营补助费。
对持有营业执照并在认定的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认定的非住宅房屋一致,满足连续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截止腾退公告发布),同时提交税务部门出示的涉税证明材料的,按照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面积以营业执照和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提交的场地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经营面积为准;未载明经营面积的或者载明面积与实际明显不符的,以现场指挥部认定的经营面积为准,认定的经营面积不允许超出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对连续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或持有营业执照但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以及仅作为注册地址用途,不作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每例2000元的营业执照补助费。
对上述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评估机构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方案通知》(京建法〔2011〕18号)文件,综合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等因素评估确定,不再执行8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对于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经营手续,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正在利用露天场地经营设备存储场地、出租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企业,按现场指挥部确定面积给予3.5万元/亩经营补助。
被腾退人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享受奖励费。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腾退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机械设备补偿费(不含迁移费)的5%计算。
被腾退人在腾退公告规定的签约奖励期第1-15天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奖励费标准按5%给予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被腾退人在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奖励期第16-30天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奖励费标准按3%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超过奖励期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腾退人未按本方案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补偿,造成被腾退人损失的,由腾退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腾退工作过程中,被腾退人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腾退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或特殊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或联席会根据真实的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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